原新曹供销社198平方米地块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2022-12-21 10:18:32      点击:

原新曹供销社198平方米地块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11日实施)、《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关于规范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相关审核程序的通知》(盐土治办【20206号)中要求:对于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互相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对于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我司委托江苏鑫翰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了《原新曹供销社198平方米地块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并予以公示。


东台市弶港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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