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证排污、按证监管”,新规7月1日起施行

2024-04-09 14:58:30      点击:
从今年7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按证排污、按证监管”,排污许可证将成为企业守法、行政执法、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
生态环境部8日对外公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说,对于一个排污单位,一年要例行现场检查多少次,进行非常规现场检查的条件是什么,怎样检查才是合理的,这些问题一直存在争论。“排污许可管理解决了困扰环境执法机构多年的执法手段使用和执法证据认定问题。同时,通过鼓励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推动和保障排污单位符合排污许可要求。”
南方科技大学教授胡清表示,排污许可证是企业守法、行政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排污许可证的落地,意味着将在全国实施“按证排污、按证监管”的管理模式。

《管理办法》规定,排污许可证记载排污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专家介绍,排污许可制试点以来,有些地区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发证轻证后监管,持证排污单位不按证排污、不达标排放的问题,排污许可权威性需要强化。可以说,核发排污许可证仅仅是管理的开端而不是结束,许可证的权威不是发出来的,而是证后监管,管出来的。
2021年,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出现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业、关闭。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登记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排放口,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一财经记者从多地生态环境部门了解到,山东、江苏、深圳等地此前已着手排污许可改革试点。2023年山东省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36048家次,检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3955个,立案行政处罚590个;深圳市龙岗区实行“证后监管一张图”,只要轻点鼠标,就能查看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的分布情况、核查情况等详细信息,以便对排污企业进行全要素、全周期、全过程监管;江苏省无锡市推进危废经营许可证与排污许可证“两证衔接”,实现“两证同发”“统管并查”,提升了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管理水平。
此外,我国火电、钢铁工业、汽车制造业、锅炉四大行业排污许可新规目前也正在酝酿,四行业均为能源消费大户和主要工业废气排放源。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