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标准《酿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384-2022)发布
2022年9月26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酿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384-2022)(下称《标准》)。
《标准》对酿造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做了哪些规定?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问:为什么要制订这项标准?
答:我省酿造工业发达,为有效管控酿造工业排放的氮、磷、COD等污染物,不断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订发布《酿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384-2022)。
问:标准执行的范围?
答:《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酿造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酿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也适用于酿造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问:酿造工业包括哪些?
答:《标准》中酿造工业是指食品工业中采用发酵工艺从事啤酒、白酒、黄酒、葡萄酒、酒精等酒类和食醋、酱油及类似制品制造的工业行业。
问:标准执行的时间要求?
答:对于新建企业自2022年12月26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3年12月26日起执行。
新建企业是指本标准本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酿造工业建设项目。
现有企业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酿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问:标准对排放提出哪些要求?
答:(1)对于太湖地区直接排放酿造工业企业及酿造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氮、总磷四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按照《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执行,其他水污染物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未覆盖的酿造工业企业执行本标准的规定。
(2)太湖地区以外的直接排放酿造工业企业及酿造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执行本标准的规定。
(3)间接排放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4)《标准》规定了pH、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8项因子的直接排放限值要求。同时规定了不同酿造制造行业的基准排水量。具体见表1。
问:标准的实施由什么部门负责监督?
答: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用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该企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的依据。
(标准原文:http://sthjt.jiangsu.gov.cn/art/2022/11/29/art_83739_10692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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