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实施方案
2018-09-10 01:54:38 点击:
加强环境监测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当前,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现象依然存在,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屡禁不止,环境监测检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导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制约了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创新机制,完善制度。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健全环境监测法规。 ——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省、市、县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的责任,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三)主要目标。2018年,完成全省环境监测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职责。到2020年,通过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确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大力推进部门协作,推动我省环境监测工作水平持续提升。 二、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 (四)明确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环境监测数据客观真实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市、县(市、区),省环境保护部门将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督促所在地政府查处和整改,处理意见须商省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被生态环境部约谈的设区市,省环境保护部门对相关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生态环境部及省委、省政府。 环境保护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法对环境监测检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数据质量管理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强化防范和惩治。对各地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要求,由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一旦查实,与虚假监测数据相关的评先创优实行一票否决。 (六)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 三、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七)统一监测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认真实施《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7〕91号),努力建设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全面覆盖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环境状况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真正实现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可比性。 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各有关部门依托江苏省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共享水质、污染源、气象、空气质量、土壤质量、辐射环境质量、生态环境数据等,实现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更新发布。 (八)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利用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的联席会议制度,对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等信息实行共享。 四、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九)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重点排污单位按规定保存完整的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及时规范公开监测数据等相关监测信息,并上传环境保护部门网站。委托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要按照“谁委托谁把关,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合同形式对委托监测检测机构明确依法规范开展环境监测的要求。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十)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控要求。建立重点排污单位清单管理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数据要实现与各级监管部门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定期申请计量检定或校准,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自行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并公开。建设升级完善全省统一、省市县三级共享的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管理信息平台,并与环保地税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事项。重点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排污许可证管理和环境保护税申报与征收的依据。 五、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检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十一)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环境保护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及时向社会公布,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获得资质认定的环境检测机构基本条件、技术能力及检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要依法处理。 环境保护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沟通,建立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及时相互通报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并列入不良记录清单,在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十二)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监测活动涉及的人员、仪器设备、样品和标准物质、监测方法和环境条件等方面加强规范,保证全过程监测记录的完整性,使监测行为可追溯。 加强对自动监测的管理,专门用于在线监控、自动监测的仪器设备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自动监测站站房及采样区域明显位置应设立警示牌,明示无关人员禁止靠近等事项。建立与城管、市政、建设和水利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机制,防止发生人为干扰自动监测站周边环境的行为。 六、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十三)严肃查处监测检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省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对全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开展年度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活动。环境保护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不符合资质认定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求的,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分别在各自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联合检查机制,每年不定期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检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五)推进联合惩戒。环境保护部门应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推送至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将企业受到处罚的信息推送至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积极探索建立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依照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违规信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取消相关认定资质。 (十六)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生态环境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环境保护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涉及环境监测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数据造假、检测设施运行质量状况等方面的投诉举报,按职责分工及时处理,并相互通报。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规范监测检测招投标市场,打击恶意竞争行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七、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 (十七)完善法规制度。研究制订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处罚。研究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全面推进环境质量数据和排污单位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标准化建设。 进一步完善我省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修订《江苏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顺应环境监测体制改革需要,保证我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八)提升质量控制能力。结合现有资源建设省级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实验室、环境监测标准规范验证实验室,提高省级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水平,确保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能够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支持省环境监测中心发挥全省质量控制中心和生态环境部华东区域质量控制中心作用,全面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逐步形成区域环境空气监测质量控制与监督核查能力、区域地表水监测质量控制与监督核查能力、区域土壤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与监督核查能力。按照国家要求对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十九)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无人机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通过基于互联网+的全过程、信息化监控,实现对异常监测数据的快速筛查、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分子生物学、污染物筛查等技术以及便携、快速、自动、联用监测仪器设备等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二十)加强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省有关部门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及生态环保机构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标准化建设,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人员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省环境保护厅适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举办环境监测技能竞赛。 各地党委和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省环境保护厅要把实施方案落实情况作为省级环保督查的重要内容。 省委组织部负责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有领导责任的省管干部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省纪委省监委依纪依法做好党政干部责任追究和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处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省级生态环境能力建设。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经费保障。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环境监测机构队伍建设。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对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处理。省质监局负责依法对监测检测机构的CMA资质监管。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省海洋渔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省民政厅负责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的管理。省地税局负责环境保护税的申报和征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负责监测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联合惩戒。省科技厅负责加强推进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2018年4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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