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自行监测服务

2018-08-07 22:28:24      点击:


     江苏鑫翰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为东台市及周边企业提供排污许可自行监测服务。


     什么是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自2013年起我国开始推行重点企业自行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持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实施自行监测,公开监测数据,自证守法。对于不具备自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实施自测工作。


    不履行自测义务有什么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如何进行自测?

    环境保护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以下简称“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等多项环境保护标准,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提出技术指导,支撑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规范企业自证守法行为。

 “总则”规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等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总则”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体系中起统领和指导作用,行业指南未发布的,也应参照“总则”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为一个“1+N”的体系。
  “总则”要求,排污单位应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指标,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各废气排放源或废水排放口及其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方法和仪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
    当执行的排放标准或限值、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手段及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发生变化时,监测方案中的内容要进行相应调整变更。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监测、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污染处理设施处理效果监测等。
  “总则”规定,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建立自行监测质控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质控体系必须涵盖建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监测人员素质要求和培训、监测仪器管理与检查、采样时间和程序、实验室质量控制、内部评估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内容要包括质量管理目标、管理内容、组织架构、人员职责、组织管理的基本程序等。此外,“总则”还要求排污单位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