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严厉禁止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行为

2024-03-29 14:03:45      点击: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严厉禁止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行为

3月27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获全票通过,将于今年6月5日起施行。这是江苏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规。 针对环评、监测、运维、治理等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行为,条例予以严厉禁止,规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通过增加检查频次等手段,重点加强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不良记录机构的监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对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公开信用评价结果,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惩弄虚作假行为。严惩具体表现为“双罚”制——既罚机构,又罚个人,综合运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罚手段进行严厉打击。

条例草案中,“第三方”这个词出现11次,相关内容如下:

第五十一条 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从事环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不免除排污单位应负的法律责任。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环境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或者变相指使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

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编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的,其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应当与委托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符合。

第七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排污单位以及从事环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制定并实施信用评价办法,公开信用评价结果,推动评价结果应用。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的第三方机构,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及资质管理的,由资质认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理。

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内容失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环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在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指使或者变相指使从事环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